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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报考指南
证券从业登记

执业条件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下称《测试细则》)规定: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

  (二)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证券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最近3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四)不存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情形;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经届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管理规则》第二章执业要求规定: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证券业务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等。证券投资顾问还应当熟练掌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法律、财务管理、证券投资等专业知识;证券分析师还应当熟练掌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证券估值等专业知识;保荐代表人还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规定要求的专业知识。

登记管理

  结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可知: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的,可以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登记,登记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

  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中,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的,可以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登记,登记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的,可以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登记,登记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的,可以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登记,登记类别为保荐代表人。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四章 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登记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从业经历及相关情况、诚信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相关人员从事证券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公司审核合格的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协会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并生成唯一登记编号。登记信息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八条 登记人员从事的业务类别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登记人员离职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劳动关系或者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受到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相当的纪律处分等不再符合从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注销登记。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协会可以直接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过程进行动态管理,持续记录其执业情况、培训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内部惩戒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并予以公示。有关信息可来源于中国证监会、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以及执业检查、举报投诉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