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存款所得税是民国时期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存款利息所得计征的一项所得税费。证券存款所得税的课征要求扣缴者或自缴者于付给或领取利息后的一个月内,将所得额报主管征收机关,经机关调查后决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款额,最终再自行扣除或自行缴纳。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证券存款所得税的课征,通过查阅我国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以了解到,我国对利息收入的范围进行了细分,并明确对国债利息收入进行免税。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