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指国民政府时期对进行财产出租或出卖的当事人取得的所得计征的一项税费。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机械等8项,并实行超额累进制的计征方式,将所得分为财产租赁所得、财产出卖所得两类。
由于当时国民政府已经开征了田赋和土地税,因此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的推出导致了一部分纳税人存在重复征收税费的情况,鉴于纳税人的不满,国民政府对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的税率进行了下调。
直至目前,我国早已取消了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的计征,并不断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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