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过分利得税指过去国民政府依据《特种过份利得税法》,对买卖业、金融信托业、营造业、制造业等营利事业的利得所计征的一项税费,《特种过份利得税法》规定,买卖业、金融信托业、营造业、制造业等营利事业就其利得超过资本额60%的,除依法征收分类所得税外,加征特种过份利得税;凡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等营利事业的收入用于本企业者,免征特种过份利得税。对于《特种过份利得税法》未提及的旅馆、酒菜馆、舞场、浴室、戏院及娱乐性质的营业事业也予免征。
随着我国国内税制的完善,目前已经停止了特种过分利得税的计征,且《特种过份利得税法》也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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