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税是过去北洋政府时期根据当时所颁布的矿业条例,对探矿采矿者,以其矿区面积大小所计征的一种税收。矿区税对于探矿人员而言,不论探矿矿脉的矿质,一律按每年每亩纳银元五分为固定税额。矿区税的征收时间在每年6月和12月,由矿主向各省实业部缴纳,然后向农商部报解。
随着我国国内税制的完善,目前已经停止了矿区税的计征,且与矿产资源相关的内容大多都按照资源税的形式计征,我国资源税的征收税率、征收对象、征收时间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政策内容进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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