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
下载APP
当前位置: 会计网 专业问答税务正文
来源 会计网
0

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存在情况

2022-01-10 16:41
544 浏览

  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存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对其公司的滞纳税金负有第二次纳税义务;

  2、法人解散时,若在滞纳税款的情况下分配或转让其剩余财产,则清算人和剩余财产的接收人对所滞纳的税款负有第二次纳税义务,但该义务的承担仅限其接受分配或转让财产的份额;

  3、纳税人将其事业转让给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人,并且受让人在同一场所经营同一或类似事业时,受让人以其受让的财产为限,对与该受让事业有关的滞纳税金承担第二次纳税义务等。

  第二次纳税义务是因纳税义务人滞纳税款,在征税机关对其财产采取扣押等措施后,仍不能足额缴纳应纳税款时,由与纳税义务人具有一定关系的主体承担的代替其缴纳税款的义务。

文章版权会计网kuaiji.com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扫码关注“ 会计小助手公众号
点击菜单“
XXXX ”→订阅即可
(微信需绑定公众号才能成功接收提醒)
2021注会报名入口开通后,将及时给您发送微信通知
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