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具体如下:
1、汽油,即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2、柴油,即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3、石脑油,即“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4、溶剂油,即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5、航空煤油,即“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6、润滑油,即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
7、燃料油,即“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
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规定,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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