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国务院于1987年规定征收的、对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以调节公民个人之间的收入水平、体现社会公平为目的,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收入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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