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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9月1日起施行!这些政策要点需知晓

2020-08-31 10:01  责编:杨子  浏览:1035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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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有哪些要点需要了解?纳税人要注意什么?请看本文为你梳理。

资源税法施行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税目税率:资源税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其中9个税目(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实行统一固定税率,其余155个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以下是广东省的具体税目税率:

资源税税目税率

图源:深圳税务

  计征方式:资源税法规定有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计征式。

  实行从量计征的有: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实行从价计征的有:除上述税目以外的其他税目;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纳税人需注意!!

  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期限: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申报渠道:纳税人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或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资源税纳税申报。

  附:广东省规定的减征免征事项

  除资源税法确定的减征免征事项外,我省规定的减征免征事项有: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

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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