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并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我办理了“二套转首套”手续并享受首套贷款利率,这种情况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如果之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则可以享受。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经“二套转首套”后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条件,可以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婚前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本月结婚,配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纳税人1-3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作废还是1-3月可以扣除,之后月份不再扣除住房租金即可?
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配偶想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需要作废纳税人1-3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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