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明确政策执行口径,具体有哪些要点,我们一起来看看。
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减免税额计算方法: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如何享优惠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享受优惠政策的程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内容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内蒙古税务,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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