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重组对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今天来为大家讲解企业兼并重组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有关契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合并
适用主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适用情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
政策内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执行要求:企业在提请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重组、改制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公司分立
适用主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适用情形: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政策内容: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变动。
执行要求:企业在提请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内容来源辽宁税务新媒体 ,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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