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良物税是地方政府按照《土地改良物税征收细则》的规定,针对开征土地税区域的纳税人所计征的一项税收,《细则》中所提及的土地改良物指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房屋,同时《细则》规定,对营业用房屋按法定价值征收千分之十的税额;对出租住宅用房屋按其法定价值征收千分之五的税额,凡征收土地改良物税的地区均免征房捐。
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已经取消了土地改良物税的课征,同时《土地改良物税征收细则》也已经废止并不再沿用相关的细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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