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坏账损失列入税前扣除的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了解,根据通知第四条内容的说明,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对应条件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对应的条件包括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款项;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款项;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款项;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款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款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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