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保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知悉,根据法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内容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对于取得满足条件所得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5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