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余是指1913年以后中国盐税收入扣除偿付外债本息和支付盐务行政经费后的剩余款项的简称。北洋军阀政府举借善后大借款,以盐税作担保。此后,以盐税担保借外债多种。同时,外国人参与管理盐务,且控制实权。盐税收入偿付外债本息和扣除盐务行政经费之后的余额,不经盐务官署中由外国人充任的会办同意,中国政府不得动用。以后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常以盐余担保向本国银行借款或发行内债。
1913年,袁世凯北洋政府与英、德、法、日、俄5个帝国主义国家的银行集团订立善后大借款合同,规定以盐税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并设立盐务署,内设稽核总所,各地设立稽核所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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