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准则下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提取的核算:
企业发生在建工程减值时,应将计提减值准备记入“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借方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作如上相反分录入账。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它从“在建工程”项目中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是指,企业为在建建设工程提取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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