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关系具体如下:
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共同性:保荐人与承销商都属于证券企业,都为企业上市提给中介性服务。
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区别性:
1、职责区别。保荐人的核心职责是担保职责,而主板市场的承销商的核心职责则是为上市企业销售股票;
2、职责期限区别。保荐人的职责期限要长于承销商,而承销商的职责期限从订立承销协议起到完成承销任务时止;
3、民事责任的归责形式区别。承销商只承担过错责任,而保荐人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保荐期间内,对于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的违法性而给投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使保荐人主观上无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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