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与合伙制会计事务所的区别体现在:
1、出资者所负责任不同。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有限责任制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
2、人员结构相对稳定程度不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稳定。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转让股份,股东变动自由,这降低了对事务所成员的约束力,也在—定程度上降低他们的责任感。
3、规模的可塑性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依据自己的出资额承担债务,因此对新股东的加入没有过多限制,股东人数规定弹性较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的可塑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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