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征期的适用包括以下两方面:
1、简并征期适用于那些经营地点比较偏远、缴纳税款数额比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纳税人。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2、简并征期只能适用于达到起征点以上,实行了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了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且经过核准。
采用了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月定额,原则上其纳税期限应该合并为一个季度,经过核准之后,采用简并征期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原则上其纳税申报方式一年内不得变动。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