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可以视同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情况进行认定的过程,也称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的内容可以了解,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范围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和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和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和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