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原则,指债务人应按债中规定的给付标的来履行,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任意变更给付标的。其含义内容为:当事人应自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尤其不能简单地用货币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责任,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全面履行原则是债务人不仅要按债规定的标的履行,还应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标的的质量、数量、规格、时间、地点方式全部履行债务。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