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具有以下特点:
1、真实性:征信机构基于第三方立场提供被征信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对信用报告的内容,不妄下结论,在信用报告中摒弃含有虚伪偏袒的成分,以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
2、全面性:资料全面、内容明晰,被征信人,不论企业或个人,均处在一个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能够全面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
3、及时性:征信应反映被征信人最新的信用状况,避免因不能及时掌握被征信人的信用变动而为授信机构带来损失。
4、隐私和商业保密性:对被征信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征信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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