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记法,是指由于被稽查单位管理混乱,无法提供完整而基本正确的经济资料,无法开展正常的稽查工作,在对被稽查单位应审经济资料进行整理和稽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而进行的稽查。
复记法通过对资料的整理,能为查明问题提供便利条件。但它也存在一定弊端,如应用时费时、费力,尤其是整理资料一环,相当于重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部内容。因此,复记法除了对那些管理非常混乱而使凭证、账表极不健全的单位进行稽查时采用外,其余场合不适宜采用。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