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的责任是,在败诉时,赔偿公司因该种诉讼所遭受的损害,包括公司为进行该种诉讼而支付的诉讼代理人的费用。
参考国外的案例,在美国,鉴于该种诉讼多数是基于“胜诉后付报酬”的条件由律师包打包诉的,也就是说,即便股东败诉,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也可由其代理律师偿付,因而对股东影响并不大。美国的一些州也规定,如果股东败诉,公司可以从该股东提供的诉讼费用中受偿。而在日本,只有恶意败诉股东需要对公司的损害付赔偿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恶意”,则在败诉时“对公司不付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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