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的权利是,在诉讼成功时,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对其诉讼费用予以补偿。这种费用补偿鼓励了那些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的股东,因而是公平的、合理的。另一方面,鉴于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利它性的特征,股东通过诉讼取得的赔偿金通常应当归还公司,而不是按比例分配给股东。然而,如果公司的大股东或某些股东是致害人,那么获取的诉讼费用补偿将回到公司,供这些大股东或股东支配,显然对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是有失公平的。为了使从致害人那里取回的损害赔偿金限定在“善意”股东之间受益,参考国外的法庭判决一般将此损害赔偿金在善意股东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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