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权利具有以下特性:
1、强制性:即对会计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会计监督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会计监督权利是强制的、不可剥夺的。
2、排它性:即会计监督权利应该由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行使,只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3、自律性:即会计人员在行使会计监督权利时本身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而且要互相牵制,防止权利滥用。
会计监督权利是我国法律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权力和利益,是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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