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函询适用于以下情况:
1、审计的事项格外重要,但审计人员对该事项存在较大疑问,尚未掌握充分证据,需要通过积极函询逐一落实,从而获取有利而准确的资料依据;
2、经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调查取证,几乎所有的审计程序均实施后仍无法达到审计目标,而积极函询有望取得新的证据材料,弄清有关事实真相;
3、应审计事项的发生、发展涉及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许多人和事,相关重要背景材料和有关资料大多存于被审计单位以外;
4、应审计事项发生日与审计日相距甚远,在被查单位内证据材料已自然消失或中断,采用积极函询法有利于恢复这些证据材料;
5、被审计单位内有关人员对被审计业务进行了伪装,并制订了攻守同盟,而需要从其外部打开缺口。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5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