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在于能够在审计风险的制约和共同利益的作用下,提高事务所的职业质量,加强事务所的风险控制能力,其缺点在于普通合伙制由两名或多名注册会计师所组成,使得事务所决策的执行水平较低,同时也难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及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范围的扩张。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组织。其中,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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