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也就是说,股东向公司借款,若是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尚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则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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