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评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该证书后,应当办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手续。
根据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附件1)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根据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分类登记。
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考试合格人员(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人员),办理登记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档案的凭证复印件或者内退、下岗、退休人员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本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评估机构人员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注意:
考试合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被取消登记未逾5年;
(四)因在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相关工作领域中受行政处罚,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
(五)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予登记或者被取消登记的,自不予登记或者取消登记之日起不满3年;
(六)中评协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考试合格人员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第六条所规定的材料;
(二)地方协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材料的审核,将拟予以登记的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三)中评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考试合格人员予以登记;
(四)考试合格人员可以登录中评协网站查询个人信息。评估机构人员可以下载打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登记卡》是评估机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有效证明,实行统一编号,全国范围内有效。
经登记的资产评估师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自律管理。
中评协定期通过协会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分类公布资产评估师登记情况。
资产评估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评协网站办理变更登记。其中:
(一)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有关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由地方协会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后进行变更;
(二)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类别的,应当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相关工作证明材料,由地方协会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后进行变更;
(三)资产评估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协会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后进行变更。
地方协会受理上述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
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协会报中评协注销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申请注销登记;
(三)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四)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实行定期检查。评估机构人员应当接受由所在地地方协会组织的年检。非评估机构人员应当接受由所在地地方协会组织的抽查。
定期检查工作由中评协监督、指导,地方协会具体负责,中评协可以根据需要对地方协会的定期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存在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情况;
(三)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四)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条件;
(七)是否加入行业协会。
抽查的主要内容和时间由中评协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评估机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年检材料,可以与中评协执业会员年检材料合并提交。地方协会对评估机构人员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各项规定的,予以通过年检;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改正的予以通过年检,未完成改正的不予通过年检。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条件而不予通过年检的,应当变更其登记类别;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对未按要求接受定期检查的资产评估师,地方协会在检查材料提交截止日起2个月内,向社会予以公告并限期报送,限期内仍未提交相关信息的,不予通过定期检查。
地方协会在定期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报中评协确认,并通过中评协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