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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起实施的税收新政

2022-09-13 16:02  责编:溪溪  浏览:1123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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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2年9月起,这些税收新政将正式实施,涉及税收协定、零关税、保险资产、海关商品、中小学财务制度等等,赶紧来看!

9月税收新政

  1、《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9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

  2、我国给予1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多哥、厄立特里亚、基里巴斯、吉布提、几内亚、柬埔寨、老挝、卢旺达、孟加拉、莫桑比克、尼泊尔、苏丹、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乍得和中非等1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3、9月1日起,调整营业执照照面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1号)》,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规定》共计7章、85条,在篇章结构和条款内容方面进行了大幅修订,主要包括5个方面:

  (1)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

  (2)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

  (3)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

  (4)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

  (5)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5、2022年海关商品归类决定发布

  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发布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并予以公布。

  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6、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修订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着重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调整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再要求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执行本制度。二是明确党组织领导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三是强化学校财务队伍建设。四是对学校采取自主经营食堂、委托方式经营食堂、配餐或托餐等不同方式为学生供餐的实际情况,分类提出财务管理要求。五是明确课后服务等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增加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禁止性规定。六是根据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制度等内容作相应调整和细化。

  7、这4种农药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农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决定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销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原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8、13部门印发文件健全招标投标制度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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