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疫情的防控,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捐赠、复工复产,国家在此方面发布了相关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当中与企业密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我们来看看吧。
1、降低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从2020年3月1日开始,四川省已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运输服务等企业,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从1.5%统一调至为0.5%,将自然人代开经营所得的发票,按开票金额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从1.2%降至0.5%。
2、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众所周知,在疫情当中全国各地均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均受到了重大影响,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国家对此出台了相应举措,对于受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困难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延长
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在本次疫情中受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四大类的困难企业,对着这类在疫情中受损失较大的困难企业,允许所亏损弥补的最长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为8年。
4、社保申报缴费期延长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若企业未能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办理参保登记的,可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在补缴社保费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并且将不影响企业员工个人的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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