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部分企业因员工无法正常上班、无法正常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等问题,最大程度降低现场集中办理业务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2月2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通知明确规定:
1.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广东省税务局温馨提醒,缴费人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业务,可通过以下“非接触”式渠道办理。
企业:电子税务局(企业登陆)-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缴费
个人:电子税务局(个人登陆)-事项办理-社保费;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个人业务-社保费
资料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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