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2016年计划投资购入一台新设备,有关资料如下:(1)该设备的初始投资额是600万元,购入后无需安装直接投入使用。预计该设备投产后每年给公司增加300万元的销售收入,同时每年增加付现成本85万元。(2)预计该设备投产后,第一年年初的流动资产需要额为20万元,流动负债需要额为10万元。第二年年初流动资产需要额为40万元,流动负债需要额为15万元。(3)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预计残值率为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该设备在第4年年末需要支付修理费用4万元,最终报废净残值为40万元。(4)假设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需求最低投资报酬率为8%。已知:(P/A,8%,6)=4.622;(P/F,8%,1)=0.925;(P/F,8%,4)=0.735;(P/F,8%,6)=0.63。71.该设备投产第二年,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投资额是()万元。
甲公司、乙公司于5月1日签订1份买卖合同。6月1日,甲公司按约定交货。货物存在隐蔽瑕疵,乙公司当初并不知情。直至7月1日,乙公司才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当即向甲公司去函,要求对该瑕疵予以补救并赔偿。甲公司与8月1日回函,拒绝了乙公司的要求。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本案乙公司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为( )。
(二)甲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拟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筹集资产用于新建一条生产线(包括建筑物建造,设备购买与安装两部分)。2015年1月1日,甲公司经批注发行5年期,面值为3000万元、按年付息一次还本、票面年利率为6%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收款2900万元。款项于当日收存银行并专户存储,不考虑发行费用。债券发行2年后可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为每股10元。(按转换日债券的面值和应计利息总额转股,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假设2015年1月1日二级市场上与公司发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债券的市场利率为9%。2015年2月1日,新建生产线的建筑物开始施工,并支付第一期工程款750万元和部分设备款200万元,5月21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1000万元,9月21日生产线的设备安装工程开始,并支付剩余款350万元,12月31日设备和建筑物通过验收,交付生产部门使用。并支付建筑物施工尾款450万元。2015年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资产的专户存款实际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25.5万元,其中1月份存款利息收入为3万元。2016年1月3日,甲公司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180万元。已知:(P/F,6%,5)=0.7473;(P/A,6%,5)=4.2124;(P/F,9%,5)=0.6499;(P/A,9%,5)=3.8897。75.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分的初始入账金额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