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
政策要点:《通知》明确,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政策要点:《公告》调整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场景、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增加了非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目的,覆盖了近年来纳税人在境外遇到的多个场景。《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1日以后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7号)同时废止。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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