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可用于抵扣的凭证一般有四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相对复杂的情形之一,在不同的情况下,采购的农产品应该如何抵扣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用于销售适用9%税率货物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适用13%税率货物的,按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生产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进项税额。
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按3%征收率开具),用于销售适用9%税率货物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按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适用13%税率货物的,按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生产领用当期还可加计扣除1%进项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进口货物凡已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是否已支付货款,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农产品销售发票
(“自产自销”标识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适用13%税率货物的,生产领用当期还可加计扣除1%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4.农产品收购发票
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生产领用当期还可加计扣除1%进项税额。
5.特殊情况
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核定扣除相关规定计算扣除。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信阳市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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