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主播取得的收入,谁是扣缴义务人呢?
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蔡昌表示,对网络平台来说,网络主播与平台的劳动关系不同,其相应的扣缴义务也不同。
以下是三种常见情形:
1、带货主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劳动者获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主播获得的收入,应由平台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由经纪公司负责主播的宣传、公关、签约、谈判等服务,然后从主播的收入中抽取一部分服务费,网络平台直接与经纪公司对接。对于这种情形,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通常认为是经纪公司,尤其根据主播实际的直播情况,判定收入所得性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独立主播。这类主播流动性比较大,通常未与网络平台或者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独立的名义从事主播活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平台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您对主播个税代扣代缴问题还有疑问的话呢,记得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哦。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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