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4月大征期,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要记得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哦。
减免增值税政策有两项,一是对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相关免税栏次这样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目。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享受减免税政策注意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上述减免增值税政策时要注意,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宁波税务,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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