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四条,对资源回收企业提交“反向开票”申请进行了明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反向开票”为纳税人发起事项,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资源回收企业提出申请,在填写《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时,除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等常规项目,还需要注意:
(1)如果资源回收企业回收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同步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信息;如果回收报废机动车,填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编号”,同步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或者电子信息;如果为其他回收企业,填写“商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编号”,同步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纸质打印件或者电子信息。上述三项至少填报一项,可以填写多项,如三项均无,不能申请“反向开票”。
(2)回收报废产品类别,在“废钢铁”、“废塑料”等11个类别中,至少填报一项,可以填写多项。需要注意的是,如选择“报废机动车”的,必须填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内容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12366纳税服务平台,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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