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自2020年3月4日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两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实施。
非营利组织怎么享受优惠?
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非营利组织可通过什么方式享受该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内容来源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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