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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9月1日起施行新规

2024-09-07 9:25  责编:杨子  浏览:458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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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9月1日起施行新规啦!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通知,2024年9月1日起,从“优化事前提醒”、“提速事中办理”、“完善事后服务”全环节推出系列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在“优化事前提醒”方面,税务机关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

  在“提速事中办理”方面,从四个不同场景作出明确要求:

  1.优化未结事项办理

  如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

  2.简化发票使用手续

  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3.分类处理涉税风险

  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使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

  4.优化退税办理环节

  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

  在“完善事后服务”方面,迁入地税务机关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以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更好助力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内容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广西税务,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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