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我国实施了一系列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的优惠政策,激励了经营主体创新投入和产出,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出资方:企业
接收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具体优惠内容
一是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第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也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中国税务报社 ,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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