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因为这是在经济社会的我们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期限、申报方式及申报地点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相关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2、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限期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可以顺延)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个人取得境外收入如何申报?
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填报个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但不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年度汇算申报,需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2、《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如本人无法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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