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接受会计继续教育时,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因此,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这些证书是指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证书。比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当中,取得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而会计继续教育不取得任何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证书,不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理解?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2019年1月1号新个税实施以后,相应的配套措施之一。纳税人可以在享受每月5000元个税起征点的时候,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目前,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六种项目,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
扣除标准如下:
1、每个子女每月教育支出的扣除标准为1000元;
2、学历教育每月扣除标准为400元,同一学历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技能培训在取证当年可以按照定额3600元扣除;
3、大病医疗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80000元的标准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最长不可以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会按照城市情况扣除800元、1100元或1500元不等;
6、赡养老人独生子女可以每月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每月最多可以扣除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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