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连锁酒店,实行营改增后,我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份A公司正式加盟我司,其中收取的加盟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九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加盟费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你公司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A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加盟费时,应做以下账务处理:
1、支付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加盟费
货:银行存款
2、摊销时:
借:销售费用——加盟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加盟费
3、金额较小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加盟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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