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筹建期间发生广告费支出3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1万元,对于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贵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按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处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账务处理
一、广告费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业务宣传费账务处理
1、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费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外购产品用于业务宣传费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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