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今年年底购进了一项商标权,价款已经支付并在当期确认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但如果在今年尚未能取得这项业务的发票,这项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果企业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时(即明年5月31日前)仍未能取得发票,那么该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届时需要做纳税调增;但如果在此时间之前取得了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就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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