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计算所得税税额的依据,因此是财务人员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费要怎么扣除呢?
应纳税所得额广告费扣除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也就是说,广告费扣除比例一般按15%计算。那么有哪些情况是扣除比例不适用15%的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
1.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扣除比例0%。
2.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两种情况也属于广告费,可以税前扣除
一些支出虽然发票品目不为“广告费”,只要属于广告费支出,并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按照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
情况一:名为技术服务费,实为广告费
企业支付在搜索引擎或网上商城的竞价排名费用,其目的就是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显然是在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做广告。因此,虽然发票品目为“技术服务费”,但交易实质属于广告,应作为广告费支出在税前限额扣除。
情况二:名为赞助费,实为广告费
企业以冠名、官方指定产品、场边广告牌等形式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明显具有广告性质,虽然受赞助方开具的发票品目多为“赞助费”,但实际上是广告费支出,企业应按照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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