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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还需要缴纳所得税吗?怎么算?

2020-02-28 15:49  责编:溪溪  浏览:2481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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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农产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只有投入,没有任何收入。于今年2月份收到一笔政府补助金。关于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该怎么算?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还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政府补助资金还需要缴纳所得税吗?怎么算?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根据相关规定可得,如果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通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而取得的,那么同时符合以下这些情况的,则应当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进行减除。

  1、企业可以提供政府补助资金相应的资金拨付文件,并且文件中对于资金的专项用途已作相应规定。

  2、企业所获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具备相应的专门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管理要求(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规定)

  3、对于这笔政府补助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企业已作单独核算。

  注意:

  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可得,以上不征税收入产生的费用如果是用于支出方面,那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进行扣除。对于资产(由于支出而形成),其折旧、摊销方面的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得进行相应的扣除!

  如果企业所获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发生以下情形, 应当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1、 5年之内未发生支出,并且属于未缴回财政部门的部分;

  2、 5年之内未发生支出,属于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符合以上3种情况,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对于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将会进行单独设置。假设不符合以上情况,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网温馨提示:对于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应当依据其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具体判断。不征税收入指的是,如果企业所取得的 财政性资金,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这一条件,则将视为不征税收入,并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将准予从收入额中进行相应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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